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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况,分为5类:一是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二是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三是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以上共有3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作修改,或者按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仅作个别文字修改;四是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五是有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综合各种因素,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3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对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需要,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50条贷款诈骗案、第51条票据诈骗案、第52条金融凭证诈骗案、第55条有价证券诈骗案、第77条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第45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0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22条持有、使用假币案、第23条变造货币案、第46条逃汇案、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有6种案件(第13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4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第1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第17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85条挪用资金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有9种案件(第8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39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58条抗税案、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75条虚假广告案、第76条串通投标案、第81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83条逃避商检案、第86条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6种案件(第3条虚报注册资本案、第4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7条妨害清算案、第43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44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57条逃税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5种案件(第5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26条高利转贷案、第34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37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38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兜底条款)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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