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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将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根据刑法六十条的规定和精神,《规定》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对于同时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第三人正当债权的财产刑执行案件,目前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宜首先保障被害人因刑事犯罪而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得到实现,优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被害人的非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正常债务谁先赔偿问题,宜具体案件酌情处理。

  明确了财产刑执行工作应当中止的情形

  问:《规定》对财产刑中止执行的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执行中止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出现而导致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的情形。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中有很多关于执行中止的明确规定,而财产刑执行则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财产刑执行中是否适用中止执行,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中止执行,不够明确。为解决现实问题,《规定》明确,当出现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或者执行标的物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的情形,财产刑执行工作就应当中止。

  明确了财产刑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问:《规定》对终结执行的规定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对于财产刑案件执行结案的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财产刑的执行依据为生效法院判决,不存在不予执行问题;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法律又规定了随时追缴的原则;财产刑案件只有被执行人一方当事人,也不可能执行和解,因此一般财产刑全部执行完毕才能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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