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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履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意见》如何定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意见》坚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主要回应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针对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导性规定。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已经明确和统一的问题,不再进行规定;对于一些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也暂不规定。最终公布的《意见》共20条,主要以商标法中涉及商标授权确权条件的法律条款为顺序,对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判断等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了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的是,《意见》以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发布,在整体框架和用语上,均不同于司法解释。随着案件的增多和调研的深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判中也将会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我们将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适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统一,并将其中适合的内容上升为司法解释。

  问:我注意到《意见》第1条更像是指导原则,对这一条如何解读?

  答:确实如你所说,《意见》第1条根据商标法立法精神和实际情况,明确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法律适用的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解决的是诉争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法定条件,能否注册,应否撤销。司法实践中,诉争商标可能处于不同的状态,有些尚未投入使用,有些已经大量使用。对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考虑并作区别对待,因为商标的真正价值源于使用,通过使用建立的市场声誉应当予以保护。对于尚未使用或者未大量投入使用的商标,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可注可不注的不予注册,且注重对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防止搭车模仿之类的不正当行为,为品牌经济的发展创设更大的法律空间;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人民法院要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慎重撤销。慎重撤销注册使用时间较长的商标的政策导向,也可促使在先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早行使异议、争议等权利,尽早形成稳定的商标秩序,促进品牌培养,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意见》第1条提出的整体性政策导向,对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具有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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