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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政治部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问:考核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工作是怎样的?

  答:《考核办法》原则规定了考核的基本步骤和环节,突出强调了考核工作对基层检察院发展的推动作用,规定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针对每个基层检察院考核情况形成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分析报告,并把考核分析报告作为考核结果通报的重要内容。基层检察院根据考核分析报告,制作整改报告,报送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

  关于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办法》一是规定应当成立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负责人,可以吸收基层检察人员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考核和监督工作。二是明确考核领导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协调考核工作,审查考核结果,受理复查申请,作出复查决定,向院党组提出考核意见。三是规定考核领导机构下设非常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四是强调提高考核人员专业水平,实行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机制,由通过培训或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考核人员。

  为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协调一致,《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年度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6日至本年度的12月25日。

  问:考核结果将会给基层检察院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作了体系化的规定。首先,《考核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可以实行排名。各地可以根据本地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排名的种类,客观全面反映基层检察院的实际状况和水平。

  其次,《考核办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应当把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表彰奖励和基层检察人员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并详细列举了四种情形:评先、记功、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应当以考核结果为依据;被上级检察院评定为先进检察院或授予模范检察院称号的,应当对检察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检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列末位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对该院检察长进行诫勉,必要时应当对该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调整意见;基层院被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的,应当列为重点帮促院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检察长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再次,《考核办法》也规定了六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情形: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未获通过的;检察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或者其他严重执法过错行为并被上级检察院认定的;由于违反规定或者失职,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身亡等办案安全事故的;检察长因违法违纪被依法罢免或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的;对违法违纪、办案安全事故和错案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在工作成绩上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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