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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政治部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问:对基层检察院建设主要考核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答:《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之所以将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引导基层检察院重视和加强“四化”建设。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着力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把“四化”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目标,“四化”建设是今后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方向和载体。因此,以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为核心确定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考核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二是涵盖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涵盖了基层检察院建设各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

  问:考核方法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答:为了加大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指导力度,《考核办法》规定省级检察院或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考核。由地(市)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省级检察院应当采取抽查、复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项目包括基础分项目和加分、减分项目。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础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得基础分,存在减分项目的相应减分,完成特定执法办案任务和改革创新目标的加分,对同一事由不得重复评价。这有利于准确计算考核结果。

  为了切实减轻基层检察院的负担,避免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考核办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单项工作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之中,上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不单独对基层检察院部门单项工作进行考核。与此同时,为了达到普遍激励的目的,《考核办法》规定省级检察院直接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可以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工作中,省级检察院应当将基层检察院的考核结果与对地(市)级检察院的考核挂钩,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市)级检察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调动地(市)级检察院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

  考核工作应当增强透明度,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提高考核公信度。应当实行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挥检察专线网的作用,逐步建立网上考核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动态考核,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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