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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制售伪劣烟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都触犯了哪些罪名?应如何适用?

  答:根据《解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按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应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同时《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对于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涉烟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计算有关犯罪金额?

  答:《解释》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品牌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严密了法网,防止制假者随意标价,避重就轻、逃避打击。

  《解释》对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涉烟犯罪是如何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的?

  答:《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解释》规定,犯罪数额分别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五倍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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