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三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政策较难落实。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在资金来源、运行机制、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有巨大差别。院所和高校不是企业,不具有给技术人员股权、分红权的条件,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创办企业,涉及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即使院所和高校创办了企业,大多数技术人员既要在院所和高校任职,又要企业的股权、分红权,涉及方方面面问题,由此在操作中难以落实激励政策。

  问:《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8章48条,其基本内容主要有:

  一是区分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3种股权激励形式,规定了每种情形下激励对象、实施条件、可授予的股权数额、业绩考核条件等,并对股权来源、转让条件、股权份额限制等股权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

  二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以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过程中给予技术人员分红激励,并探索岗位分红制度。

  三是完善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的内外部程序,对激励方案涵盖内容、审核程序、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建立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后续管理机制,要求企业将激励方案等进行报备和适当披露。

  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函28号文件的要求,《实施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3.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实施办法》虽然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不是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但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回应高校和院所有关技术人员的强烈要求,《实施办法》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3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资的企业,从高校和院所获得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考虑到《实施办法》对于其他高科技园区探索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可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