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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下法制基础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记者:本次修订工作是依据什么原则展开的?

  王守智:在修订时我司明确了四个原则:一是法律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二是法律虽然规定了,但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进行细化规定;三是将办案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加以制度化,体现在《规定》中;四是因工作需要加以规定的,在《规定》中要有所指向。

  记者: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我国行政复议的发展历程?

  王守智:2001年,为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我部发布施行了《规定》,其在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防止和纠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到了2006年两办联合下发的27号文,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2007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按照要求,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诸如,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增加了听证程序,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增加了和解调解制度;专设了一章强化指导和监督,而这些内容都必须通过修订《规定》加以体现和细化。

  记者:本次修订有什么改进和完善之处?

  王守智:一是明确了行政复议内部办理程序,明确了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的办理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明确复议机构和业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上的分工,《规定》(修订稿)加以明确。如:第五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业务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的内容。再如第十四条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答复承办机构;第三十条则规定了行政应诉的承办机构。

  二是《规定》(修订稿)完善了复议程序。首先,第八条明确了收案登记制度,要求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第九条规定了补正的程序。其次,第二十五条还明确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恢复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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