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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问:在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过程中,做了哪些调研论证工作?

  答:在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过程中,我们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研究了国内外成熟经验,在中介机构、投资者中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试点。我们参考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成熟市场的实践,借鉴了创业板、基金业和信托业等有关经验,考察了我国证券、期货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我们分批在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进行了调研和试点。调研过程中,我们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对30家证券、期货公司的近100多名开户人员和600多名投资者进行了调研,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从“指标验证”和“制度完善”两方面对部分期货公司客户进行开户试点,通过调研和试点,我们验证了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草案。

  问:请介绍一下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情况?

  答:作为金融监管重要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已经较为普遍。海外成熟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一是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如美国《证券法》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进行了要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日本《金融商品法》规定,禁止中介机构劝诱75岁以上的人士从事期货交易。

  二是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例如,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NFA)要求,对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2.5万美元者,净资产低于2.5万美元者,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23周岁者等等),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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