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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答问


  问:哪些银行需对资本充足率信息进行披露?《指引》与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中的信息披露有何关系?

  答:《指引》适用于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所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指引》的披露主要限定在与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的披露,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如,根据《指引》,若披露内容与会计准则或证券监管规定的披露之间存在重大差别,银行应作出必要的解释。披露内容也无需经过外部审计,但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问:《指引》中对需披露的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指引》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而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这里的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需符合以下条件:如果将该信息公开发布,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对客户或其他对手方就有关信息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以致公司不能将该类信息对外披露。

  问:银监会如何监督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进行恰当的披露?

  答:本指引在加强披露要求上新增了监督检查条款,即:监管部门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当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披露的频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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