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7月21日)


  2007年7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1992年原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共同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对提高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保障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核电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亟待建立。目前,我国核电建设大都采用国外标准,国内标准体系尚未建立,极大地制约了民用核安全设备国产化。

  二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既影响了有效监管,也给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带来了不便。

  三是,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不到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现行核安全监管措施不能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核电发展步伐的加快和核安全监管体制的转变,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紧制订我国核电建设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批示,适应我国发展第三代核电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问:民用核安全设备指的是什么?

  答: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其中,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气贯穿件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