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答记者问
(2007年7月7日)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记者就文件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原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变为有限售条件的可流通股。该部分股份在其限售条件解除后,可随时上市交易、进行大宗转让或协议转让。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由于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及时研究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单位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记者问: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在全流通条件下,国有股东与其它各类股东一样,直接面对瞬息万变的证券交易市场。如何使国有股东拥有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股份转让时机的自主权,又能使股份转让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是《转让办法》必须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鉴于此,《转让办法》主要围绕以下基本思路作出相关规定,即:自主性、可控性、差异性、市场化和公开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