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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就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6月8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暂行办法》

  自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各项业务发展稳步、有序,资金清算渠道畅通,实现了人民币有序回流。截止2007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255亿元左右。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同时将为香港金融市场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从而有利于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问:哪些境内金融机构可以赴香港发行金融债券?

  答:《暂行办法》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信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现阶段将香港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这些金融机构,有利于保证香港人民币债券业务有序平稳发展。

  问:《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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