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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此次对1999年公布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原《办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有些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此外,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原《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管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针对近年来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较多,秩序混乱的问题,《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为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者的药品进货渠道,解决当前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和非法经营药品问题,《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购销人员、购销渠道、票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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