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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证监会尚福林主席会同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签发了证监会第41号令,公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记者就这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采访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能否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加强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尚福林主席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重点,全面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水平”。《管理办法》出台是加强这方面监管工作的具体体现。

  第一,在取消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后,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需要制定规章安排后续监管和配套措施。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鉴于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于1993年开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资格管理。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和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同时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积极将取消审批项目与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制定衔接配套的措施和办法,把应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及时调整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思路,积极研究在取消资格管理后如何加强监管这一新课题,大胆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有所突破。在探索、总结后续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

  第二,为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监管,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勤勉尽责,提高证券法律服务水平,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证券法律业务的规章。总体上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对规范发行人的相关行为,确认法律事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地提供证券法律服务,例如尽职调查不充分、不细致,出具的法律意见含糊其辞、结论不明确,法律文书质量粗劣等。设定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细化《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规范、法律责任等事项的规定,将有力推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升责任意识,在对有关证券业务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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