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条例》是在怎样背景下制定的?
答: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
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条例》与《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既有利于界定纳税人,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