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就《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商务部出台《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崇泉: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2006年12月11日我国将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石油市场有序开放,促进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石油行业特点,坚持准入条件、过程管理和退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开放,加快推进我国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形成油源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牌和服务差异化的市场格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
记者:原油、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后,国内石油市场将出现什么变化?
崇泉:2006年12月11日前,我国原油资源由国家统一配置,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两个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崇泉:两个办法明确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