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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营销员税负调整答记者问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营销员税负调整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日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情况

  答: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2005年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2005年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

  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3、问:为什么说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重。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增加了营销员队伍的流失率,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此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

  4、问:请介绍一下本次营销员税负调整的意义

  答:本次税负调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整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后,紧接着就调整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国家对不同职业群体同样重视,税负是公平的。同时,据我们测算,从减税幅度看,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二是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通过减轻营销员的税负,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营销员对行业的认同度,增强其在业内发展的愿望,稳定保险营销队伍,有效缓解增员难的问题。三是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培养税源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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