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负责人。
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背景是什么?
答: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出台《办法》,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1997年3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发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规范律师收费行为。此后,由于各地律师业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中央一直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多数省(区、市)按照这一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临时标准,对于规范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
《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2005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问:《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律师服务的特点,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