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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八、负责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九、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54年11月-1962年4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

机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设置目的:国务院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说明:
  1、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第六办公室协助总理负责掌管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属军委系统建制,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有利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改为隶属政府系统建制。但有关航行方面的业务工作和人事管理、政治工作等,仍由空军负责。
  2、 1958年3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交通部的部属局。

1962年4月-1982年8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机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设置时间:1962年
依据:《关于批准国务院将交通部所属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直属局的决议》(1962)
设置目的: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工作的领导
说明:
  1、1962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1969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并转发了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民航体制和制度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调归空军领导,成为空军的组成部分,各项制度按军队的制度执行。但对外名称不变,仍为国务院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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