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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1978年8月—1993年3月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机构名称: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设置时间:1978年
设置目的:为加强对港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说明:1982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为:协助中央和国务院研究制定有关港澳的方针、政策,统一掌管在港澳的各项工作。
1993年3月—2003年3月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机构名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
主要职能:主要负责归口管理港澳工作和处理港澳事务。
说明:
1、1993年4月,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更名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仍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2、1998年,国务院机构设置,保留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为协助总理办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
2003年3月—2004年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机构名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
主要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其主要职能为:
1、制订在港澳地区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2、制订我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政权顺利交接的方针、政策。
3、规划、部署香港和澳门过渡时期的各项工作。
4、协同外交部掌管与香港、澳门有关的外事工作, 指导中英、中葡两个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5、制订内地与港澳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交往的具体政策,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会同各地、各部门做好到内地访问、工作的港澳各界人士的接待和宣传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在港澳地区设置机构, 审批常驻港 澳地区人员, 对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出访港澳地区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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