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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4、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和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批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7、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8、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9、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其职能作了如下调整:
  1、划入的职能:将原由水利部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2、下放的职能: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4)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5)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7)指导全国林业教育改革。
说明: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中保留了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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