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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1、制订统计工作的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2、建立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订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订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4、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5、搜集、整理、提供国际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研究。
  6、审查、指导国务院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以及颁发的统计调查表。
  7、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8、领导和管理全国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9、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
  10、紧密配合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
  11、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编制和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政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12、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咨询服务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直属统计院校。
  13、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承担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14、接受国内外统计信息用户的委托,承担统计调查任务。
职能变化:其职能作了如下调整:
  1、划出的职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转变的职能: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资料进行综合。
  3、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
说明:2003年《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08年《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政府机构改革中,保留了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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