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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49年—1953年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主要职能:统一掌管全国一切海关事宜,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与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执行贸易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法令所颁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决定。
说明:1951年3月23日,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9月1日实施),以海关总署成立以来,政务院及其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海关工作的条例、决定、通知、指示为基础,对海关工作进行全面立法,确立了新中国海关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垂直体制。

1953年—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设置时间:1953年
依据:1953年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政务院关于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定
主要职能:在对外贸易部领导下,组织与管理全国海关组织及其任务,并行使其他应有的职权。

1980年2月—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设置时间:1980年
依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
设置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改革现行以地方为主的海关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业务。

1982年—198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说明: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批准国务院保留海关总署。

1987年—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设置时间:1987年
依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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