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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5)将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分别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6)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分别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7)按商品管理权限,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逐步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8)将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职能,交给进出口商会承担;
   (9)将海外承包工程投标的协调职能,交给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担;
   (10)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1)将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行政后勤、基建等事务,交给机关服务中心(对外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事务管理局)承担。
  2、划入的职能:
   (1)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对非洲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3)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职能。此表的制定、调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或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3、转变的职能:
   (1)部机关与直属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脱钩,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监督;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
   (5)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6)取消管理全国外经贸各项外汇收支的职能;
   (7)逐步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地方的特派员办事处。

200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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