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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0、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11、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12、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13、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说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3年3月-2008年3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
主要职能: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2008年3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2008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职能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其职能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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