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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993年3月-1998年3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说明: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003年3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主管国家民族事务,具体职能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喘、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和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3、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 研究;
  4、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效力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5、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歙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6、组织对我们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7、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8、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9、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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