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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研究人口、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旅游、社会保障和保险等社会发展事业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并协调好同经济发展的关系;
  10、研究推动资源的节约、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条例;
  11、研究制定计划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推动和完善基本建设基金制的实施,归口管理投资公司的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2、组织制定有关综合性经济、技术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种经济、技术法规的贯彻执行;
说明:该计划委员会是在撤销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的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3年3月-1998年3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计划委员会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3)
主要职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具体事务,加速职能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计委需要进一步强化属于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同时下放、转移和弱化若干应当由市场调节以及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职能。
职能变化: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作了以下调整:
  1、强化的职能主要有:
   (1)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2)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动态的预测、监测、分析和经济信息的发布;
   (3)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重大生产力布局以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和协调;
   (4)综合协调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5)监控全国物价总水平;
   (6)指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国家储备,加强市场宏观调控。
  2、下放、转移和弱化的职能主要有:
   (1)简化生产、建设、流通、分配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计划指标,按市场发育的程度,逐步放开有关产品的计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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