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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自觉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加强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深化检察改革,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和评议工作,在检察日报创办《声音周刊》,听取代表、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共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2499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级检察机关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5015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就2004年检察工作情况向在京全国人大代表作了书面汇报。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后,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的意见,对检察工作给予了有力的监督和支持。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改革的重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从去年10月起扩大试点范围。各省级院、349个地市级院和2407个基层院开展了试点,经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推荐,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62名。各试点单位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在监督结案的3341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原拟定意见的152件,检察机关采纳70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说明,得到人民监督员的认同。通过监督,促进了办案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办案质量,也减少了办案的阻力和干扰,促进了公正执法。
  深化检务公开。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适时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促进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推进检察工作机制改革,落实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机制,实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听证制度,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特约检察员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了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一批规范办案程序、严格监督制约、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的制度,强化了对初查、撤案、不批捕、不起诉、采取强制措施等容易发生问题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考评办法,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考评机制,促进了办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5和3.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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