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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当前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在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已经和正在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继续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查办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不少检察机关还同有关部门配合,有计划地深入到一些系统、机关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查办严重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及时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证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普遍注意抓住重点,坚持查处数额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以及涉及发案单位负责人的大案要案。在办案中,对那些干扰阻力大和疑难复杂案件,不少检察机关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秉公执法,一抓到底。同时,还注意调查研究经济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掌握经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及时解决政策方面的一些问题,总结推广办理大案要案的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情况看,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内外勾结作案的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特大案件非法所得数额之巨也是惊人的。如广东省怀集县工农贸易联合公司购销员潘启雄贪污七十七万多元(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省舒兰县粮库检斤员马涛成贪污粮食达四十九万多斤(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广州市卷烟二厂副厂长张英接受贿赂八万四千余元,使国家损失近三百万美元(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这些都说明,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猖獗,如果不及时严厉地予以打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会受到严重的破坏。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发展还不平衡。各级检察机关还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继续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调查研究,掌握经济犯罪分子的新动向,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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