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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1957年7月1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鼎丞)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查。
  一九五六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继续深入地进行了肃清反革命分子和惩治其他犯罪分子的斗争,对于一九五五年以来的肃反案件进行了检查,完成了对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侦查起诉工作,并且改进和发展了检察业务。现在分别报告如下:

一、一年多来的肃反斗争情况



  在一九五五年底和一九五六年初,由于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于一九五五年肃反斗争的巨大胜利,反革命分子内部愈益明显地表现出分化和瓦解的趋势。根据这一情况,中共中央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了宽大处理农村中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开展了政治攻势,号召一切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并且对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刑满释放的分子和被管制的分子,进行了规划入社和安置就业的工作。
  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上述方针政策,取得了肃反斗争新的胜利。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政治攻势的结果,全国有十九万余名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其中有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有解放后多次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并且有不少长期潜伏下来和从国外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在机关内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中,也有很多是在宽大政策感召下坦白交代的,其中有些是隐藏在高级机关和要害部门中的反革命分子。目前反革命分子这种分化瓦解的情况,还在继续发展。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残余反革命开展政治攻势中,执行了对于投案自首分子的宽大政策,对于罪行轻微、或者仅有一般历史罪恶没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投案自首的分子,一般不予追究;对于按其罪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系真诚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免予刑罚的分子,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于坦白自首但罪恶严重仍需判刑的,也在起诉时建议法院从宽判刑。根据二十一个省、市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统计,在一九五六年,经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共一万八千四百余人。
  其次,一年多来对于反革命分子以及地主富农分子的改造工作,收到了更大的成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于在城市和农村中原来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地主富农分子分别规划加入合作社或安置就业,有些并依法改变了他们的反革命身份或地主富农成份。据统计,在老解放区,原来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成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候补社员占百分之四十左右,监督生产的占百分之十左右。在后解放区成为正式社员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候补社员占百分之六十左右,监督生产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在城市中,对于宽大处理和安置残余反革命分子也做了许多工作。据辽宁、河南、江苏等地区的统计,共宽大处理了在城市中的残余反革命分子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六人,其中安置就业的一万三千八百四十二人,占百分之七十六。在对犯人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面,由于监狱和劳改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政治教育和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化,也收到了更好的效果。一九五六年有相当一批服刑期满和在劳改中表现良好的分子,从监狱和劳改场所释放出来,得到了正当的社会职业。这样,就把一大批原来对社会起消极作用的人,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本着“有反必肃”的方针,继续逮捕起诉了一批过去有罪恶和民愤而拒不投案的反革命分子,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敌人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以及经过处理后仍不悔改、又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例如,国民党“中委会第二组”派遣进来的特务分子刘立,曾多次刺探我军事情报,报告给蒋帮的特务机关,并于一九五六年五月一日晚,用定时炸弹破坏了广州深圳车站以北的一段铁路。这个罪大恶极的特务分子,在案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即被我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判处了该犯死刑。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夜,山东省馆陶县三区发生了一件重大的反革命凶杀案:主犯申孟春是一个当过汉奸、有血债、逃亡十余年的反革命分子,一九五七年二月潜回本地,于六月一日夜伙同其他几个反革命分子将我馆陶县三区浮渡乡乡长、中共乡总支委员申林台一家九口人,杀死七口,杀伤一口,行凶后并散发反动布告。这伙穷凶极恶的反革命杀人犯,也没有能够逃脱人民的法网,在案件发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就被破获。十分明显,对于这样一些反革命分子给予严厉镇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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