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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全面推行检务公开。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将检察工作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检察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实行检务公开,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促进了公正执法。
  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2960个检察院择优选任主诉检察官9000多名,明确了办案责任,提高了公诉质量和效率。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增强了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能力。改革侦查监督方式,初步形成了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了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制约。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促进了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施科技强检规划,加快信息化建设,开通了检察专线网,1000多个检察院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讯问监控系统和出庭公诉多媒体示证系统,提高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推行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和大多数市、县检察院进行了机构改革,规范了机构设置,加强了业务部门,精简了人员。根据检察官法进行了检察官等级评定。检察人员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检察院新进人员统一由省级检察院公开招考、严格审核、择优录用。普遍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岗位轮换,实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制、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组织了干部上下交流和东西部交流,初步建立起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完善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建立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提案24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加强和改进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视察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强化内部制约,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了自我防错纠错的工作机制。

五、坚持从严治检,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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