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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起草《惩治贪污贿赂法》。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惩治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经过两年多的调查、论证,已拟出草案。现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现的新情况,正在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中。
  ——打击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和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了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罪案38091件,假冒商标罪案5105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7亿元。
  反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办案中,各级检察院注意严格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不断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我们总结和推广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这主要是:(1)区分贪污贿赂犯罪与正常交往应酬的界限,分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纪违法的,哪些是犯罪的,对确有犯罪事实和确凿证据的犯罪分子坚决查办,决不手软,但在定性时不拔高,定罪时不凑数;(2)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的行动,重点查办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和为获取“回扣”而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3)对于重要岗位上的涉嫌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建议党委、政府适时进行人事调整,避免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脱节,同时,严格保守侦查秘密,防止侦查对象畏罪潜逃,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4)在侦查工作中,不轻易冻结企业的银行帐户,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受审查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科研和业务活动;(5)凡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有争议的,不轻易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凡是拿不准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6)大力加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针对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整改,促进会计、审计、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完善,健全防范机制。
  (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检察机关的又一个工作重点。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相互配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严打”斗争。1988年至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2959565名,经审查已批准逮捕2568250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2904820名,经审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507247名。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各级检察院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枝末节的原则,依法从快批捕、起诉,防止贻误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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