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了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对外对内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某些政策界限不好区分,难以掌握,加上有些人干扰,造成思想混乱,致使不少地方存在着“贪污案件积极办,行贿受贿等等看,投机倒把不能办”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一年来,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查处大案要案。大案要案的法律政策界限容易区分,便于准确打击犯罪,而且震动大,威慑作用大。因此,我们坚决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对于那些牵涉面宽、保护层厚的大案,一办到底,绝不手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是那些趁改革之机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偷税抗税、盗窃国家集体财物、侵犯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严重犯罪分子。据统计,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四万三千余件,立案侦查二万二千余件,其中大案要案二千一百余件,逮捕一万四千余人,起诉一万五千余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九千余万元。二是按系统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许多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经济犯罪比较严重、发案比较多的粮食、外贸、商业、供销、石油、煤炭、银行、运输、基建等系统,认真开展清查经济犯罪的工作,查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三是走下去,走出去,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办案,划清某些法律、政策界限。我们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具体应用法律政策的解释工作,指导办案,以改变一些检察干部因对法律、政策理解不透而缩手缩脚、打击不力和错捕错诉、打击不准这两种现象。
  当前,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经济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不少地方有明显增多的趋势。特别是有些犯罪分子趁对外对内开放之机,明目张胆地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破坏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干扰和冲击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于这些犯罪活动重视不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还有的人歪曲政策,混淆是非,把犯罪分子说成是有功之臣,把破坏改革的犯罪行为说成是勇于改革的正当活动,甚至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活动条件,或者无中生有地指责和中伤办案人员,干扰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客观上支持和纵容了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刹风整纪,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认真区分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对已经看准了的严重经济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办;对一时看不准的,要积极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同时,对干扰办案、妨碍公务或纵容包庇罪犯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要通过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保卫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三、认真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