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85年4月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易辰)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总目标。继续深入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全面开展检察工作,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在,我就一年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
  一、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继续深入发展,取得了重大胜利。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的锋芒对准那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对隐藏较深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多方面、多渠道去发现线索,依法予以追捕追诉。据统计,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四十二万余人,决定起诉五十二万余人(包括上年移转的案件),其中追捕六千九百余人,追诉五千八百余人。在斗争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了办案质量。我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工作中,坚持查明案情关键,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准”字上下功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做到了该严的严,该宽的宽;该逮捕的逮捕,该起诉的起诉,可逮捕可不逮捕的不捕,可起诉可免诉的免诉。对个别错案漏案,一经发现,就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了劳改劳教检察工作、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劳动好、改造好、有立功表现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或缩短劳教期限;对那些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改造的“中间部分”,也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鼓励;对那些反改造以至重新犯罪的,则坚决依法打击,以儆效尤。通过劳改劳教检察工作,与司法劳改部门密切配合,提高了改造质量,促进了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对于有关单位在工作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对于免诉人员也认真落实了帮教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检查、回访工作,促其转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了加强法制教育,检察机关采取各种形式,深入企业、机关、学校、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使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实践证明,要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打、改、防、教”相结合。各地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方面,创造了很多好经验。特别是一些地方实行了各种与经济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使治安工作向科学管理迈出了新的一步,应该总结推广,发展完善。
  经过政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城乡治安秩序进一步改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继续下降,特别是流氓团伙作案大为减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从全国来看,社会治安还不够稳定,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还要积以时日,做大量的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