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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九八○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江青等罪犯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有力的揭露,使他们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处,伸张了正义,平息了民愤,教育了群众,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各地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各地的其他罪犯的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使他们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实现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所属干部、司法民警认真学习贯彻上述指示和决定,积极投入这场斗争,协同有关单位查处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办事,就使检察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各项检察业务也得以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努力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不是对所有法律的执行情况都进行监督,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坚持了对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违反党纪、政纪和不触犯刑律的一般违法行为,则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处理。
  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切实担负起了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和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并逐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这主要是通过办案,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即提出纠正;对人民法院的错判或量刑有畸轻畸重情况时,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促请人民法院加以改正;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改进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一九八二年,全国检察机关审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八十九点四,不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十点六。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占审结数的百分之九十一,免予起诉的占百分之七点八,不起诉的占百分之一点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已很普遍,出庭率已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结,改判的占审结的抗诉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九,裁定重新审判的占百分之七点一。这样,就彻底改变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漏洞,大搞法西斯专政,想抓谁就抓谁,想给谁定什么罪就给谁定什么罪的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政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办案质量有很大提高,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几年来发生的冤案错案很少。对于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进行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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