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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标的额: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或执行的金钱数额,或者能够以金钱计价的货物、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的数额。
  3.能动司法: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加强司法应对,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全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4.海事海商案件: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5.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含行政机关以及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6.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是将下级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提到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将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7.再审: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8.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指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体系。
  9.“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水平,切实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以深化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
  10.司法巡查制度:指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司法巡查组,采取走访座谈、实地暗访、案例剖析等方式进行巡回检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司法业务和队伍建设监督指导的一项制度。
  11.廉政监察员制度:为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在重点岗位设立廉政监察员,对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直接监督的制度。
  12.“五个严禁”: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五条禁令: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3.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诉讼监督制度。“两院”工作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 (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抗诉案件情况,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抗诉案件情况。(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同时已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14.特邀咨询员:指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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