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一是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二是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和执行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不力问题。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同时,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等。
  各位代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本次大会提出的要求,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效果。二是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实施情况检查,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四是做好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提高司法解释质量。五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就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发布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有关用语说明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4、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互联网络管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公布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包括执行的法院、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时间、进度、措施、结果等信息,以实现执行公开,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