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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二)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推行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裁判公正。
  探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制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诉讼收费项目和标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改进收费办法,法院不再直接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费,由银行汇交各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公诉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五年来,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已达59万件,司法救助总金额32亿元。
  (三)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按照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要求,对审判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体系。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推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实行统一立案,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五年来,审限内结案率97.9%,比前五年有所提高。实行诉讼风险明示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
  强化合议庭职责。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依法自行裁决,并对裁判结果负责,做到权责一致。逐步改变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强调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还基本完成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化要求,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突破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这些体制创新,对排除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大多数地方人民法院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审判部门得到充实,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更加趋于合理。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法官任职前的审核制度,在法院职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把好“进人关”,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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