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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关于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司法水平,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5年全国法院共接待人民来访1476万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058万件次,其中,申诉437万件人次。为了使申诉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处理刑事案件申诉和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认真审查处理,并对已生效的判决主动进行检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5年来,全国法院还审理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981件,按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10939件,共计11920件。其中,抗诉有理,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改判的4312件;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4926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298件;作其他处理的1384件。
  5年来,上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和刑法的一些补充规定。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实施这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方面的司法解释318件。例如,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执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等,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这些司法解释,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并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在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同时,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其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陆续加以修改或者废止。

七、关于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



  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完善法院体制,改进审判方式。一是根据进一步扩大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增设了厦门、海口、宁波3个海事法院,使海事法院由原来的6个增加到9个;在大连、烟台、青岛、广州、天津等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试设了法院或者派出法庭。二是健全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一些法院设立了房地产审判庭、涉外经济审判庭、少年法庭。三是依法加强调解工作,许多法院借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结案快,执行快,效果好。四是改进公开审判的方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调庭审的调查、辩论和质证,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些法院试行立案和审理分开的制度,强化法院内部的制约机制,以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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