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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从1979年到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共已通过经济法二十个,把有关的重要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不少应当由法院审理的违犯经济法的案件没有由人民法院审理,法制观念薄弱,藐视国法、藐视法庭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队伍,在数量和素质方面都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注意抓紧培训经济审判干部。我们还强调经济案件审判人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同经济部门加强联系,从实践中提高办理经济案件的本领。对于涉外的经济纠纷案件,更要深入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适用国际惯例,及时、正确地处理。

四、关于加强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


  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最根本的保证是提高法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需要重新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和熟悉法律,专业审判干部还要结合业务学习一些经济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端正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法院干部要关心经济体制改革,了解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全局,服务于全局。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革法院自身的工作。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会议指出,人民法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品质,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人民群众中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的行为,在人民法院更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一经查明,从严惩处。
  为了提高法院干部的素质,最高法院正采取多种途径,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同时,为保证质量,我们正在把新增干部由调配制改为招考制。除分配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和精选一部分适合法院工作的干部外,一律要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其中,拟担任审判员的,经过一定锻炼后,再依法报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违者,一经查明,对被录用的坚决除名。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要硬让法院接受不符合法院要求、不够法院干部条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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