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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审判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特别是重大现行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据统计,从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09,600余件、二审刑事案件41,000余件,处理刑事申诉24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刑事上诉、再审案件632件,处理刑事申诉来信158,000余件,接待刑事申诉来访15,700多人次。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虽然为数不多,但这种犯罪是最严重最危险的犯罪,历来是、现在依然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打击的对象。一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特务、间谍等反革命犯罪分子。鉴于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把这几类案件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从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共判处了39,000余件。同时,还依法严惩了一些重大的走私、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执行了党和国家规定的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尤其是这几类罪犯中的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大多数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分别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依法给以适当的处罚,其中青少年失足犯罪的,依法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依法免予刑事处分。
  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做到了以刑法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公开审判为重心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办案质量有了提高。根据近两年来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我们深切地感到,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制定法律上,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际上等于无法。为了严格执行并且善于应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我们坚持抓了以下三点:第一,忠实于事实真相。这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在办案中,只有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才能依法正确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应当适用什么刑罚或者是否免除刑罚,从而使判决建立在扎实可靠的事实基础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第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保证。刑法对罪与刑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判刑的一定要判,不该判刑的一定不判,该重判的就重判,该轻判的就轻判。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不能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从重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从重处罚,从重也要重得适当,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如自首、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仍依法从轻处理,以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依法从快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不是不顾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越快越好。第三,以公开审判为重心,认真执行审判程序和制度。公开审判既有利于在群众监督下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又能对旁听群众进行实际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一定规模的宣判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判决,并注意讲求实效,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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