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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毛主席指示的依靠群众、             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

  民事案件,一般说来,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反映,但斗争也是错综复杂的,不只是有无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封建阶级思想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还隐藏着少数敌我性质的矛盾和斗争。审判人员如果没有坚定的阶级立场,明确的阶级观点,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分清问题的性质,必然会上敌人的当。那种认为民事案件中没有阶级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
  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方面,比较普遍地建立和健全了人民法庭,广泛地运用了调解委员会,使人民法庭和调解委员会成为法院依靠群众处理民事案件的有力助手,并且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审判人员,一般都做到了有计划地携卷下乡、下厂,调查研究,就地征求群众意见,处理案件,得到群众的颂扬。调解人员,在当地党的领导下,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指导帮助下,进行了大量的有效的工作。经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民事纠纷,一般地要超过当地法院处理的几倍或十几倍。由此可见,调解委员会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和互相帮助解决问题的一种良好形式。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还有相当数量的调解组织不人健全,作用不大,或者形同虚设,根本不起作用。甚至有一些调解组织,被反坏分子利用,成为他们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工具。今后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彻底加以整顿。

五、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来

            核对案情,是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

  毛主席指示我们: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这些指示,高度概括了我国审判工作的经验,成为我们一贯遵循的审判原则。
  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查清事实,确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往往采取伪装、捏造事实,甚至嫁祸于人等办法来转移目标,隐蔽真象;有些民事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诉讼的目的,常常歪曲事实,提供假证。如果审判人员偏听偏信,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为此,认定案件,必须把主要事实搞确凿。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重要证据,都要注意搜集,并且要经过鉴别和切实查对,在完全核实以后才能认定。查对、核实证据材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新疆自治区处理石河子一个青年姑娘被杀案有深刻的教训。有一天的早上,在某单位的伙房菜窖里发现了一个青年姑娘的尸体,是被奸污后杀死的。当地政法机关根据一些片面的材料,把一个无辜的青年当作凶手逮捕了。经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定案根据不足,口供前后矛盾,即组织工作组到现场复查,发现矛盾更多,于是跳出原来的圈子,深入群众重新调查,才找出真正的凶手吕仲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确凿的证据逮捕了吕犯,吕犯在证据面前交代了全部罪行。由此可见,对案件的认定,必须以充分的事实作根据,而事实又必须建筑在切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才不会把案件搞错。因此审理案件要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
  各位代表:在这个时期中,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缺点和错误,主要是我们认识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对于目前阶级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估计不足。特别是有些法院的领导人高高在上,骄傲自满,固步自封,不深入基层蹲点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以感情代替政策,以一些旧的框框束缚生动的斗争,严重地脱离了实际,脱离了群众。这种现象不仅基层法院有,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党中央和毛主席不断警告我们要克服领导干部中存在着的这种骄傲自满、固步自封的思想。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指示来教育有这些缺点和错误的同志,并以此来警惕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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