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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制度是正确审判案件的重要保证之一



  其次,关于人民法院在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执行法律制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公布施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严格遵守国家法制的要求。人民法院认真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正确审判案件最重要的保证之一。
  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比较严格地执行了审判和侦查、起诉分工的法律程序,发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反革命案件,都是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反革命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进行审查:对案情清楚、证据材料完备的,即予受理;主要情节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情节不清的,受理后要求人民检察院查明、补充材料;主要情节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构成犯罪的,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判处不当或错判案件,也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议,人民法院经提审或再审后如发现确有错误便进行改判。1955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全部刑事案件中,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交付审判或发还补充侦查,或经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约有3%。另据河北、山东、山西、湖北、湖南、广东、浙江、黑龙江、陕西、甘肃、江西、四川、上海、北京等14个省、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材料,1955年内检察机关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议的案件,其中有80%以上已由人民法院改判纠正。
  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都是遵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理程序进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公开审理、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项审判制度,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通常制度;从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合议到宣判的全部审判过程,是在群众监督和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情况下进行的。刑事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前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侦查、起诉,在人民法院再经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析案情,并经过辩论,才进行判决,判决后准许上诉;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这样,就保证了人民法院办案不错或少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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