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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第二,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离开政治来谈法律是不对的。法律形成之后,也就有它的独立作用,否认这种作用,也是不对的。但有不少干部对于法律与政治的正确关系认识不清,错误地把法律与政治对立起来,或者把法律摆在政治之上,或者妨碍法律的独立作用,从而在事实上引起司法与政治脱节;不是使司法工作脱离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就是忽视司法工作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意义。我们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必须与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在各种中心任务与运动中,各地领导机关应把司法工作组织进去,注意运用这一武器,使中心工作做得更好。司法机关本身尤应积极主动配合中心任务与运动,充分发挥人民司法的作用。
  第三,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问题: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公布的三个条例是贯彻了群众路线这一基本原则的。如基本上的三级二审制、人民陪审、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案件的公开进行与公审、分院的设置和通过审判刑事、民事案件及其他活动,对诉讼人及一般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以及通过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群众讨论案件、通过群众检察案件等,均可为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
  第四,双重领导与通力合作的问题:人民司法机关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与资产阶级的所谓“司法独立”根本不同。固然,人民的审判工作,与一般行政工作不同,有其本身的特点。对于具体案件的审判,应当独立进行。但关于政策方针的具体实施,审判工作的领导检查,我们必须认识中央的集中统一与地方的因地制宜的一致性。在目前阶段,我们不应强调垂直领导,致使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密切,妨碍司法工作的加强。同时,我们的司法工作基础薄弱,经验不多,干部又少。一年来经验证明,司法工作在当前阶段不仅加强当地统一领导有其必要,而且各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通力合作亦十分需要。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尚不宜于过分强调部门间的精细分工,不应有本位主义的“成绩思想”与“唯职权论”。这些偏向对于通力合作都有妨碍。惟有实行双重领导与通力合作,才能更有利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才能更好地加强人民革命的法制。 
  毛主席在开会词中指出,我们国家当前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加强抗美援朝,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人民法院必须围绕这一中心任务,配合公安、检察等有关机关,发挥审判威力,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惩治不法地主,保卫生产建设,反对贪污浪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抗美援朝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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