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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4年5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自一九八三年六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专门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等,与公安、检察、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进行了紧张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改进了司法解释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解答;选编了一批刑事案例,对各地法院正确定罪量刑起了一定的作用;加强了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总结了前一段工作,集中讨论研究了如何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问题。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严惩了一批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分子,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国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保障了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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