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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判了百万以上的案件,通过这样大量案件的审判,实现了国家付予它的对敌人实行专政和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职能,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发展社会生产力,保卫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继续建立和巩固等方面,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由于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确领导和监督,同时也与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勤劳努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分不开的。
但是,必须指出,我们的工作中还有不少缺点和错误,这主要表现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些法院由于对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划分不清,对某些犯罪行为和一般的是非问题划分不清,因而错判案件和用压服方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同时,对于有些应该法办的犯罪分子,错误地以为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给予惩办的右的倾向,也是存在着的。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少地方也有处理不当的现象。至于办案的粗枝大叶和拖拉不及时的作风,在有些法院和有些审判人员中间,也还没有清除。这些缺点和错误,都是必须彻底纠正的。
自中共中央号召党员整风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共党员即开始整风的学习。在这期间,本院的非党同事和院外关心我们司法工作的朋友们,对我党领导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意见。这些意见中,正确的部分,有些我们立即采纳,已经改进或正在改进我们的工作;有些因牵涉面广,正在考虑采纳后如何实行。意见中也有我们认为不正确的部分,拟再加讨论。现在有些右派分子,骨子里不赞成社会主义,不赞成人民民主专政,不赞成共产党领导,他们在帮助共产党整风的幌子下,实际是向党进攻。他们反对肃反,恶意攻击肃反的方法不好,不承认肃反的成绩。他们这种荒谬的论调,周恩来总理在他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批驳,我不再多说了。这里,我要指出,现在有些右派分子,对于我们过去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是反对的。他们认为司法改革是对旧司法人员“一棍子打死”的办法,而且认为现在司法工作搞得不好,就是由于过去错误地搞了司法改革,因此他们现在要“招魂”,就是要把那些过去的旧司法人员的“魂”招回来,让他们“上台”。人所共知,司法改革的成绩是巨大的,它是我们建国初期,从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纯洁各级司法机关的重大措施。应当说,正由于过去进行了司法改革,我们的人民司法建设和司法工作,才能取得现在的重大成就。可以设想,没有那样一次司法改革,我们的司法工作要想使它符合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有人批评我们,审判员不应该都用党员,他们这样说是有意歪曲事实,为右派分子所谓“党天下”和“清一色”的理论找根据;也还有人故意标榜过去旧司法人员的所谓业务能力,而批评我们审判员不懂业务,他们否定我们审判人员在工作与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的事实。总之,这些论调,是与反对党的领导和所谓“外行不能领导内行”的等等错误言论起共鸣的,我们必须予以彻底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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