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刑事案件的下降,标志着我国犯罪现象的减少,特别是标志着我国国内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反革命势力已经基本上肃清。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反革命残余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很快就会完全趋于消灭。如果有这样想法,那是很危险的。同一切犯罪现象作斗争,继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仍是我们人民法院的头等重要任务。
目前关于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正如毛泽东主席指出的:“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我们知道,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仍将相当长期存在。一方面,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目前仍在不断派遣特务、间谍进入大陆,进行破坏活动和颠复活动,并且企图利用我们人民内部的某些矛盾来制造骚乱。另一方面,国内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少数漏网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其他反动分子还没有死心,他们仍在利用各种机会进行造谣、凶杀,甚至组织暴乱。同时,在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中,也还有人伺机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动。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如果有任何放松警惕,麻痹大意,那将是政治上的严重错误! 关于那些偷窃、诈骗、奸淫妇女和流氓集团等犯罪活动,就目前情况来说,在不少城市,特别是一些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仍然比较严重。这些犯罪分子中,有些是还没有完全肃清的恶习甚深的旧社会渣滓;还有许多是受剥削阶级思想严重影响的腐化堕落分子。他们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妨害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群众对他们非常愤恨,必须予以有效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于今年五月发出了“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责成有关法院依据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上述犯罪分子给以法律制裁,继续同这类犯罪作严肃的斗争。
目前在农村中,抢劫、盗窃、奸淫妇女、杀人、放火等犯罪现象,有的地方亦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予以严肃的法律制裁。目前农村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是贪污、偷窃、打架、哄闹以及侵犯人权等现象,但是,其中除少数是属于犯罪行为外,绝大多数是情节轻微而不能作为犯罪来看待的。我们必须认识,目前存在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特别是由于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新建的,还不很巩固,社的财务制度和经营管理方面还有不少缺点,而有些农民的落后自私观念也还相当严重存在,所以在合作社内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许多问题,主要即是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而发生,并且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和错误、缺点的改正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分别不同情况,除对那些真正构成犯罪行为的,必须予以法律制裁外,一般应该是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加以克服,而不应该片面地强调惩罚的办法,即实行惩办主义。
在今年春季一个短时期内,曾有些法院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来处理,或者在人民内部问题上,又误用惩罚办法来处理有些不构成犯罪的事件。例如,有的对带头要求合作社清算帐目而引起的群众哄闹,认定为“聚众骚乱,破坏农业合作社”而论罪科刑;有的把说牢骚话、要求退社的行为,同破坏行为混为一谈;有的对一些轻微殴打吵闹和一般群众性的迷信等行为,以简单的逮捕惩罚的手段来代替应有的艰苦的说服教育工作。这种作法,常常容易造成脱离群众和扩大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果。上述情况,经发现后,我们已唤起各地人民法院注意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些法院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甚至对应该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也片面强调教育,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现象,自然也是应当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