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说明
--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作说明。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2003年5月起,国务院法制办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着手本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先后委托两所高等院校和一个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并起草建议稿,重点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举办了两次国际研讨会,并多次赴地方调研。在此基础上,先后起草了本法的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各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军委法制局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次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核稿,多次召开国内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预案工作小组就草案与应急预案协调、衔接的问题反复进行研究。2005年3月,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了草案。根据常务会议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就修改的有关内容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汇报,并将法名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再次赴有关地方调研,征求有关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7章62条。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近几年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
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