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3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实施,推动商业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银监会起草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会领导批示,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银监会国际部。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联 系 人:王胜邦、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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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新资本协议提高了资本监管制度的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动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为稳步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国内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动力和工具。随着人民币汇率、利率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实施,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风险来源更加多元化。如何尽快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是国内银行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新资本协议允许采用的高级资本计提方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实施这些方法的定量标准和定性要求,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框架、重组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了直接借鉴。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资本管理制度,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推动银行业可持续和科学发展。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将进一步融合,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上市和拟上市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特别是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能否成功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关键在于商业银行是否在人才、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具备条件。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与此相关的产品定价机制、资本配置机制及绩效考核机制,以尽快缩小与国际化大银行的差距,通过机制建设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真正实现将大型商业银行办成抵御风险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